各級主管機關得視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管制工作之實際需要,組成 聯合稽查小組,施行檢查及舉發。 前項之檢查,必要時,得會同警察機關辦理。
使用儀器檢查機動車輛、汽車噪音,由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之人員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