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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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0月15日

制定依據

1.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92年07月23日
  各級主管機關得視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管制工作之實際需要,組成
  聯合稽查小組,施行檢查及舉發。
  前項之檢查,必要時,得會同警察機關辦理。
2.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92年10月15日
  使用儀器檢查機動車輛、汽車噪音,由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之人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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