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獎勵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或撤銷其獎勵資格, 並追繳其獎勵金: 一、受獎勵產品在碳標籤或減碳標籤有效期限內,發現該產品碳足跡有增 加逾百分之三。 二、依第四條提出之申請文件虛偽不實。
查獲受獎勵產品於標籤有效期限內其產品碳足跡增加逾百分之三,或申請 文件虛偽不實之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