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低碳產品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條文關聯

受獎勵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或撤銷其獎勵資格,
並追繳其獎勵金:
一、受獎勵產品在碳標籤或減碳標籤有效期限內,發現該產品碳足跡有增
    加逾百分之三。
二、依第四條提出之申請文件虛偽不實。
〔立法理由〕
查獲受獎勵產品於標籤有效期限內其產品碳足跡增加逾百分之三,或申請
文件虛偽不實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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