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各級政府機
關應加強推動對於國民、學校及產業對減緩全球氣候變遷之認知與減少溫
室氣體排放之宣導工作,並應積極協助民間團體推展有關活動,其中之推
展事項包括建置低碳產品標籤制度及推廣低碳產品;為有效推廣低碳產品
並增加業者申請產品碳足跡標籤(以下簡稱碳標籤)及碳足跡減量標籤之
實質誘因,爰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擬具「低碳產品獎勵辦法」
共十二條,其要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獎勵對象。(第二條)
三、申請獎勵之條件規定及同類型碳標籤產品之定義。(第三條)
四、獎勵申請期間、方式及應檢附之文件。(第四條)
五、書面資格審查及評審等審查程序規定。(第五條、第六條)
六、評審小組之組成、人數、出席會議之比例、可做成決議之比例、得邀
請申請者說明具體成效等評審作業規定。(第七條)
七、獎勵項目及名額。(第八條)
八、獎勵經費來源及達年度預算上限之處理方式。(第九條)
九、獎勵廢止或撤銷之規定。(第十條)
十、受獎勵事業配合宣導義務。(第十一條)
十一、施行日期。(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