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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取得合格證明量產之機動車輛,其機動車輛噪音防制設備、標識及所有影 響噪音有關項目,應與申請合格證明時所載之資料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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