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運送人以公路運送者,其運送車輛應備有臨時通行證;其駕駛人或隨車護
送人員應經專業訓練及攜帶證明書。
以公路運送者,其運送之容器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
十款、第十一款之規定裝置及裝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運送人以公路運送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者,除應隨車備有道路
    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臨時通行證外,並應確保其
    駕駛人及隨車護送人員同樣也須經專業訓練並攜帶訓練證明書。
三、修正第二項,明文公路運送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之運送容器
    ,應依交通法規中有關裝置及裝運之規定,以免運送或裝載過程,容
    器洩漏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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