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評選為優良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開表揚並頒發下列獎項;連續 二次獲此獎勵者,三年後始得再次參加評選: 一、自然人:獎座一座及獎金。 二、法人、非法人團體及行政機關:獎座一座。 依本辦法辦理之評選作業、獎勵及相關示範宣導活動所需經費,由中央主 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為鼓勵更多績優廠商參與,修正獎勵措施,以鼓勵並廣納更多有優良事蹟 者參選,爰修正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