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自八十七年六月十日發布施行,期間曾於八十
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及九十八年八月五日修正三次。
因應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新增「關注化學物質」
且為使評選作業更臻周全,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名稱及授權規定條次變更,爰修正本辦法名稱及相關內容。
(修正名稱、修正條文第一條至第五條)
二、因應全球趨勢之「綠色化學」環保議題,增訂獎勵國內致力研發及推
動綠色化學者,並擴大參選資格。(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五條)
三、修正報名資格限制。(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修正獎勵辦理時間及評選作業相關事項。(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修正評選小組會議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六、修正獎勵措施及增訂獲獎者再次參選之限制。(修正條文第十條)
七、修正違規情事之後續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