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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事故應變車輛執行任務應即時回傳定位資訊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路系 統;出勤人員應填具出勤紀錄,由所有人保存三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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