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1128005792C號、交通 部交路字第1120016495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條附表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

立法總說明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
百零四年二月十一日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交通部會銜訂定發布,曾於一
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有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
之基本配備,現行僅規範車輛車體應具備警鳴器,未律定警鳴器之警報訊
號,本次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
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公告修正,增訂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
害事故應變車輛之警鳴器警報訊號規定,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附表。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所稱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以下簡稱事故應變車
輛)之種類及用途如下:
一、環境事故器材車:配置應變、偵檢設備之應變車輛。
二、環境事故勤務車:執行勘查、支援任務之應變車輛。
事故應變車輛之車身顏色、車身標示字體尺度、基本配備及使用之車輛種
類應符合附表規定;非依交通管理法令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不
得為其他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