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 百零四年二月十一日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交通部會銜訂定發布,曾於一 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有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 之基本配備,現行僅規範車輛車體應具備警鳴器,未律定警鳴器之警報訊 號,本次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 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公告修正,增訂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 害事故應變車輛之警鳴器警報訊號規定,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附表。
本辦法所稱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以下簡稱事故應變車 輛)之種類及用途如下: 一、環境事故器材車:配置應變、偵檢設備之應變車輛。 二、環境事故勤務車:執行勘查、支援任務之應變車輛。 事故應變車輛之車身顏色、車身標示字體尺度、基本配備及使用之車輛種 類應符合附表規定;非依交通管理法令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不 得為其他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