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組織設立計畫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條文關聯

聯防組織應每年辦理訓練或演練一次以上,組長及組員應每年參加聯防組
織訓練或演練一次以上。
前項訓練內容包括應變安全注意事項或個人防護設備等;其訓練或演練紀
錄由組長保存三年。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規定組長及組員參加或辦理與聯防組織相關之災害防救之教育
    訓練或演練。
二、第二項規定訓練內容應包括應變安全注意事項或個人防護設備等項目
    ,以強化毒化物應變專業知能,訓練或演練之執行紀錄,由組長保存
    三年,若有更換組長情形,應將紀錄移交新任組長,新任組長須保存
    至屆滿三年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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