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事業依本辦法申請免除或減輕罰鍰者,應檢附第三條至第五條所定之資料
與證據,並據實就下列事項,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單獨向主管機關提出申
請:
一、事業之名稱、統一編號、實收資本額、營業額、代表人或負責人、營
    業所在地、設立登記日期。
二、涉案之相關商品或服務、聯合行為之態樣、影響所及之地理區域、行
    為實施之時期。
三、其他涉案事業之名稱、營業所在地、代表人或負責人之姓名。
四、代表該事業主要參與涉案聯合行為之自然人職稱、姓名。
五、涉案相關資料與證據之目錄與內容。
六、其他得供參考之事項。
事業依前項以書面提出申請者,應依主管機關所訂之申請書格式,以掛號
郵寄或親持方式為之;以口頭提出申請者,應派員至主管機關辦公處所進
行陳述,由主管機關作成紀錄,並經申請人簽名確認之。
二以上屬公司法上關係企業之事業,得依前二項規定共同提出申請,並適
用同一申請順位;其有關本辦法之相關事項,均視為單一事業。
事業提出申請時,其申請內容、資料或證據不符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或不
完備,不受理其申請;其情形可以補正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補正或提
出,屆期未補正、補正不完備或未提出者,不受理其申請。事業以第二項
規定以外之方式提出,或非單獨提出者,亦不受理其申請。
第一項之申請,事業得委任代理人為之。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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