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公平交易法(下稱本法)修正條文於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公布施行,配合 本法施行,爰修正「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下稱 本辦法),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授權依據配合本法修正為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其他相關條文併 作修正(修正條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 二、配合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已刪除地方主管機關之規定,爰將「中央主 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至第十九條 )。 三、配合本法有關聯合行為之規定條次修正為第十五條(修正條文第三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