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保險公司組掌理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郵政機構簡易人壽保險業務及經
指派對其他金融機構之檢查等下列事項:
一、檢查手冊與工作底稿之編擬及訂修。
二、檢查計畫之研擬及實地檢查(含電腦稽核)之執行。
三、檢查報告之撰寫及審核。
四、檢查報告之追蹤及考核。
五、內部稽核報告之處理。
六、國外金融監理機構檢查報告或會計師查核報告之處理。
七、總稽核資格之審核。
八、檢查參考資料之蒐集及檢查資訊之統計。
九、其他有關保險公司檢查事項。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局調整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檢查監理業務之職掌單位,將「保險
    外銀組」單位名稱修正為「保險公司組」,並將原掌理之外國銀行在
    臺分行予以刪除。
二、配合業務調整,修正第九款規定之掌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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