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檢人字第11101511311號 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7條至第11條、第15條、第18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以下簡稱本局)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
)於九十八年一月十六日訂定發布,嗣於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並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茲依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
行之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明定中央政府各級機關主計機
構設置原則,及依本局業務運作需要,爰修正本規程第四條、第七條、第
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修正重點如下
:
一、修正會計室名稱為主計室。(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十五條)
二、因應調整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檢查監理業務之職掌單位,配合修正本局
    本國銀行組名稱為銀行業務組、保險外銀組修正為保險公司組,及修
    正其職掌。(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十條)
三、綜合考量本局整體業務量及人員配置情形,並落實機關組織設置、業
    務及員額配置合理之目標,重新調整本局金控公司組、銀行業務組、
    證券票券組及受託檢查組之二級單位(科)設置。(修正條文第四條
    )
四、配合金融檢查現況及實際情形,重新調整本局地方金融組、證券票券
    組及受託檢查組之職掌。(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
五、增列本規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局設下列組、室:
一、檢查制度組,分四科辦事。
二、金控公司組,分五科辦事。
三、銀行業務組,分五科辦事。
四、地方金融組,分四科辦事。
五、證券票券組,分四科辦事。
六、保險公司組,分五科辦事。
七、受託檢查組,分三科辦事。
八、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九、人事室。
十、政風室。
十一、主計室。
十二、資訊室。
〔立法理由〕
一、因應業務需要,本局保險外銀組原掌理之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檢查監理
    業務調整予本國銀行組辦理,爰「本國銀行組」名稱修正為「銀行業
    務組」,「保險外銀組」修正為「保險公司組」。
二、「銀行業務組」因轄管檢查之金融機構已擴增三家純網路銀行及二十
    七家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業務,需增設一科,原分四科辦事,調整為分
    五科辦事;並考量未來保險業務將持續成長,「保險公司組」,維持
    分五科辦事;惟為因應銀行業務組業務新增一科需要,經檢討「受託
    檢查組」現有業務,分三科辦事應足以因應,原分四科辦事,配合減
    設一科,由原分四科辦事,調整為分三科辦事。
三、「金控公司組」負責金控公司暨其所屬十五家銀行與非銀行之租賃子
    公司、資產管理子公司、創投子公司等檢查監理業務,因金控公司整
    體業務規模龐大,且所屬之銀行規模及業務量持續增加,因應金融科
    技發展之法定職掌與國際金融市場變遷所衍生新增之監理業務持續擴
    增,須檢查項目範圍較廣,檢查頻率密集、檢查天數增加,所需檢查
    人力較多,故為本局所有檢查業務之大宗,為應業務及人力運用需要
    ,需增設一科,原分四科辦事,調整為分五科辦事;另綜合考量各組
    業務科設,其「證券票券組」目前分四科辦事尚足因應現有業務,原
    分五科辦事,配合減設一科,由原分五科辦事,調整為分四科辦事。
四、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一級主計機構僅設
    主計處(室)者,其所屬各級主計機構原則設主計室,爰本局所設置
    之主計機構名稱應由「會計室」修正為「主計室」。

銀行業務組掌理非屬金融控股公司之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及經指
派對其他金融機構之檢查等下列事項:
一、檢查手冊與工作底稿之編擬及訂修。
二、檢查計畫之研擬及實地檢查(含電腦稽核)之執行。
三、檢查報告之撰寫及審核。
四、檢查報告之追蹤及考核。
五、內部稽核報告之處理。
六、國外金融監理機構檢查報告或會計師查核報告之處理。
七、總稽核資格之審核。
八、檢查參考資料之蒐集及檢查資訊之統計。
九、其他有關銀行業務檢查事項。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局調整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檢查監理業務之職掌單位,將「本國
    銀行組」單位名稱修正為「銀行業務組」,並增列外國銀行在臺分行
    為其掌理之金融機構。
二、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郵政機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已非銀行業務組
    所轄管機構,爰予刪除。
三、配合業務調整,修正第九款規定之掌理事項。

地方金融組掌理信用合作社、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郵政機構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及經指派對其他金
融機構之檢查等下列事項:
一、檢查手冊與工作底稿之編擬及訂修。
二、檢查計畫之研擬及實地檢查(含電腦稽核)之執行。
三、檢查報告之撰寫及審核。
四、檢查報告之追蹤及考核。
五、內部稽核報告之處理。
六、總稽核資格之審核。
七、檢查參考資料之蒐集及檢查資訊之統計。
八、其他有關地方金融檢查事項。
〔立法理由〕
一、信用合作社改制之商業銀行已移由銀行業務組掌理,爰予刪除。
二、地方金融組掌理之金融機構除信用合作社外,增加郵政機構之郵政儲
    金匯兌業務、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爰予增列。
三、地方金融組尚掌理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合作社
    聯合社南區聯合資訊處理中心等機構之檢查,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組織法第二條「電子金融交易業及其他金融服務業」性質,擬不逐一
    明列。
四、地方金融組掌理之金融機構尚無國外分支機構,爰刪除第六款。
五、其餘款次配合調整。

證券票券組掌理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金融公司、期貨業、票
券金融公司及經指派對其他金融機構之檢查等下列事項:
一、檢查手冊與工作底稿之編擬及訂修。
二、檢查計畫之研擬及實地檢查(含電腦稽核)之執行。
三、檢查報告之撰寫及審核。
四、檢查報告之追蹤及考核。
五、內部稽核報告之處理。
六、國外金融監理機構檢查報告或會計師查核報告之處理。
七、總稽核資格之審核。
八、檢查參考資料之蒐集及檢查資訊之統計。
九、其他有關證券票券檢查事項。
〔立法理由〕
現行八家票券金融公司相關業務已由證券票券組掌理,爰調整文字,以茲
明確。

保險公司組掌理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郵政機構簡易人壽保險業務及經
指派對其他金融機構之檢查等下列事項:
一、檢查手冊與工作底稿之編擬及訂修。
二、檢查計畫之研擬及實地檢查(含電腦稽核)之執行。
三、檢查報告之撰寫及審核。
四、檢查報告之追蹤及考核。
五、內部稽核報告之處理。
六、國外金融監理機構檢查報告或會計師查核報告之處理。
七、總稽核資格之審核。
八、檢查參考資料之蒐集及檢查資訊之統計。
九、其他有關保險公司檢查事項。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局調整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檢查監理業務之職掌單位,將「保險
    外銀組」單位名稱修正為「保險公司組」,並將原掌理之外國銀行在
    臺分行予以刪除。
二、配合業務調整,修正第九款規定之掌理事項。

受託檢查組受託辦理農業金融機構及經指派對其他金融機構之檢查等下列
事項:
一、檢查手冊與工作底稿之編擬及訂修。
二、檢查計畫之研擬及實地檢查(含電腦稽核)之執行。
三、檢查報告之撰寫及審核。
四、其他有關受託檢查事項。
〔立法理由〕
一、依農業金融法第七條規定,受託檢查組係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
    簡稱農委會 )委託,辦理全國三百十一家農漁會信用部及一家農業金
    庫之檢查。
二、有關電腦(資訊)共用中心部分,係由農委會轄管,負責辦理農漁會
    等農業金融機構之資訊處理相關作業,基於農漁會信用部存款保險費
    率查核之專業性,該中心之查核目前係由農委會委託中央存款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辦理檢查。
三、為配合金融檢查現況及實際情形,爰刪除「電腦(資訊)共用中心」
    相關文字部分。

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立法理由〕
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一級主計機構僅設主計
處(室)者,其所屬各級主計機構原則設主計室,爰本局所設置之主計機
構名稱應由「會計室」修正為「主計室」。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增列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