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宜採下列措施,以防止理財業務人員及金融商品銷售人員從業者收
受佣金回扣,或接受招待等不當利益:
一、防堵不當利益來源:銀行應要求保險業者及證券投信投顧業者不得
有支付理財業務人員及金融商品銷售人員契約範疇以外不當利益之
情事,並請銀行與保險業者及證券業者簽訂之銷售契約中納入相關
禁止規定。
二、防範不當利益收受:
(一)教育訓練:規定銀行每年對理財業務人員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
,有關「業務規範及職業道德操守」方面之課程至少一次,並
留存紀錄。
(二)自律規範:將「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點第3
款及「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應注意事項」
第9點第3款之規定納入理財業務人員及金融商品銷售人員之人
事管理辦法中,內容為:「理財業務人員/金融商品銷售人員
不得直接或間接要求、期約或收受不當之金錢、財物或其他利
益,致影響其專業判斷與職務執行之客觀性」。
(三)內部控制:銀行須建立偵測異常銷售之管理機制。
(四)法令遵循:將「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1點第
3 款及「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應注意事項
」第9點第3款有關理財業務人員及金融商品銷售人員不得直接
或間接要求、期約或收受不當之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致影
響其專業判斷與職務執行之客觀性之規定,納入銀行遵守法令
主管制度之法令自評查核項目中。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