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及管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依本規則第十八條向該商品受託或銷售機構所屬同業公會申請商品
審查時,應繳納審查費。其未繳納者,不受理其申請。
前項審查費之收費基準,每案為新臺幣(以下同)十五萬元。
審查費由申請人以現金、即期支票、匯款、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本票、支
票或保付支票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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