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證券商應檢具下列文件,與本公司訂立轉融通契約、開立轉融通帳戶:
  一、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照影本。
  二、最近二年度財務報表,及當年度依有關法令規定應公告或向主管機
      關申報之財務報表。
  證券商於轉融通帳戶開立後,每月應依有關法令規定應公告或向主管機
  關申報之財務報表,送本公司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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