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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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13日

制定依據

1.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096年03月12日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應擬訂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報
  經主管機關核定之。
  前項業務操作辦法,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轉融通開戶手續。
  二、轉融通申請與償還手續及償還方式。
  三、轉融通之金額、保證金及擔保品之計算與補繳。
  四、轉融通擔保品之徵收、補繳與處分。
  五、轉融通取得證券之運用與保管方式。
  六、轉融通股權之行使、股利所得稅之扣繳。
  七、轉融通帳簿記載事項。
  八、轉融通業務之停止與恢復。
  九、借券、標購之手續。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應依第一項業務操作辦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