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特別委員會之議事錄,應永久妥善保存,備供查核。
公司應將特別委員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至少保存五年,
其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相關議決事項之訴訟時,相關錄音或錄
影存證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以視訊會議召開特別委員會者,其視訊影音資料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永
久妥善保存。
〔立法理由〕
參考「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規範特
別委員會之開會過程及會議紀錄之保存期限及保管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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