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不用有召集權人製備之選票者。
二、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箱者。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四、所填被選舉人與董事候選人名單經核對不符者。
五、除填分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他文字者。
〔立法理由〕 配合第四條及第十一條刪除,調整條號。
股東得依公司法第 173條規定,於特定情形下(如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
時)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擬配合調整本條第一款。另配合金
管會於2019年 4月25日發布金管證交字第1080311451號號令,上市(櫃)
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自2021年起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應就董事候
選人名單中選任之,爰調整本條第四款及第五款,並刪除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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