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
前項會議,董事應親自出席,若有特殊事由,得載明授權範圍並出具委
託書,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每名董事以代理一名為限。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並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
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捐助章程之變更。
二、內部組織規程之訂定及變更。
三、本基金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四、不動產之購置、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申請貸款。
六、超過一定金額以上之採購支出。
前項各款事由應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為之。
第三項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報請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但因緊急事由,不在此限。
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董事
長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須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
召集時,請求之董事得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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