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捐助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條文關聯

  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
  前項會議,董事應親自出席,若有特殊事由,得載明授權範圍並出具委
  託書,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每名董事以代理一名為限。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並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
  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捐助章程之變更。
  二、內部組織規程之訂定及變更。
  三、本基金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四、不動產之購置、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申請貸款。
  六、超過一定金額以上之採購支出。
  前項各款事由應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為之。
  第三項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報請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但因緊急事由,不在此限。
  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董事
  長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須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
  召集時,請求之董事得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