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捐助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所有條文

  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依保險
  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組
  織之。

  本基金之目的在保障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
  融之安定。

  本基金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基金之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並得視業務需要在國內設立分事務所。

  本基金設立時,由財團法人人身保險安定基金捐助新台幣一億元、財團
  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捐助新台幣一億元,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本基金財產之保管運用方法,依相關法令、本基金內部規定及董事會之
  決議辦理。

  本基金分別設置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專戶及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專戶,分別
  收取及保管本基金收入款項,並分別支付各該基金所屬之支出款項。
  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專戶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於合併前其資產扣除負債之餘額。
  二、財產保險業者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提撥之金額。
  三、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代位行使請求權之所得。
  四、資金之運用收益。
  五、其他收入。
  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專戶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財團法人人身保險安定基金於合併前其資產扣除負債之餘額。
  二、人身保險業者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提撥之金額。
  三、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代位行使請求權之所得。
  四、資金之運用收益。
  五、其他收入。
  本基金之應支出款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理外,其餘人事、專案研究、
  辦理宣導及其他行政業務必要之費用,由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專戶及人身
  保險安定基金專戶平均分攤。

  本基金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收取各保險業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規定提撥之保險安定基金
      。
  二、受理保險業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向本基金
      申請貸款案件,並擬具動支意見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依法
      辦理貸款相關事項。
  三、受理保險業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向本基金
      申請補助或低利貸款案件,並擬具動支意見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
      准後,依法辦理補助及貸款相關事項。
  四、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擬訂本基金墊付要
      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之範圍、限額及
      調整建議,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依法辦理墊付事項、行使
      代位請求權,並配合辦理相關業務。
  五、於保險業依本法進行重整時,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
      四款規定,協助重整程序之迅速進行,並依法行使權利。並訂定執
      行代理行為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
  六、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擔任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職務。
  七、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承接不具清償能力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
  八、資金不足支應業務需要之籌措事宜。
  九、資金之運用及管理。
  十、處理與本基金業務有關之和解、調解、訴訟及其他相關業務。
  十一、其他依本法或相關法令規定,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或核定本
        基金辦理之業務。

  本基金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三至十七人,自下列人員聘任: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三至四人。
  二、保險業代表二至四人。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七至九人。
  董事長由董事互選一人擔任,對內主持董事會,對外代表本基金。

  本基金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資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三、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四、辦理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四項向金融機構借款及本法一百四
      十三條之三第一項各款業務之審議與執行。
  五、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六、重要人事之任免。
  七、重要規章及制度之制定與調整。
  八、不動產之購置、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其他重要事項之審議與核定。
  前項第一款之資金運用,除支應業務之需要外,其運用以下列各款為限
  :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及
      銀行保證商業本票。
  三、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運用項目。
  本基金之資金運用,應擬訂年度運用方案,提請董事會核議通過後據以
  執行;另每年資金運用之成效,應提報董事會備查。

  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
  前項會議,董事應親自出席,若有特殊事由,得載明授權範圍並出具委
  託書,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每名董事以代理一名為限。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並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
  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捐助章程之變更。
  二、內部組織規程之訂定及變更。
  三、本基金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四、不動產之購置、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申請貸款。
  六、超過一定金額以上之採購支出。
  前項各款事由應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為之。
  第三項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報請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但因緊急事由,不在此限。
  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董事
  長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須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
  召集時,請求之董事得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之。

  本基金設監察人一至三人,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聘任。
  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一、安定基金業務及財務狀況之調查。
  二、查核簿冊文件。
  三、監督安定基金業務及財務之執行。
  四、其他依法令賦予之職權。

  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均為三年,連聘得連任,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
  得逾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二。
  董事及監察人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親屬關係。
  計算第一項比例時,對於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董事,應自各該比
  例之分母及分子項下扣除。
  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未支領其他薪資、月退休金(俸)
  或月退職酬勞金者,不在此限。
  任期內因故改聘或因職務變動改聘者,其任期以分別補足原任董事或監
  察人未滿之任期為止。
  任期屆滿而不及改聘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聘董事、監察人就任時為
  止。
  董事或監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任期屆滿前自行提出解聘者。
  二、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其情節重大者。
  三、受刑事有罪判決確定者。
  四、有其他對本基金不利之行為者。
  董事如有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之情形,其解聘須經董事會通過,始生效
  力。
  董事及監察人執行職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董事或監察人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但推選董事長時
  ,不在此限。
  所謂利益衝突,指董事或監察人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
  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但經董事會委任辦理專項事務者,不在此限
  。
  前項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

  本基金置總經理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總經理應遵照董事會決議,秉承董事長之指示綜理本基金業務。

  本基金設置下列事務承辦部門:
  一、財務部:辦理本基金款項之收付、保管及運用、財產保管、及其他
      有關會計事務等相關事項。
  二、業務部:辦理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
      項各款相關業務、退場機制之研究規劃及保險業經營資訊之蒐集、
      整理、分析、追蹤與控管。
  三、管理部:辦理法務、文書、出納、採購、人事、資訊及其他業務等
      事項。
  本基金所設置各事務承辦部門,其各級人員得以專職雇用之。各級人員
  之進用、待遇、考勤、獎懲、訓練、進修、退休、資遣、或撫卹等相關
  事項,應訂定人事管理規章,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本基金辦理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各款事項,或處理有關之求
  償、和解、調解、訴訟及其他相關業務時,得視需要委託具相關專門學
  識或經驗之人員或適當之機構協助處理。
  本基金應訂定前項委託人員或機構處理之內部作業要點,報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備查。

  本基金內部組織人事、經費、業務等其他重要事項,本章程未規定者,
  由董事會另訂之,並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基金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之起訖期間採曆年制。
  本基金每年籌編預算前,應依本章程擬具年度營運目標及營運計畫送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前,檢具次年度預算書及業
  務計畫書,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上年度決算書及業務報告書報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本基金因市場重大變遷及業務之實際需要,而需增加之支出,經提請董
  事會同意,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得列入年度決算辦理。
  第一項預算書至少應包括資產負債預計表、收支預計表、現金流量預計
  表;年度決算書至少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現金流量表及財
  產目錄。
  本基金之年度決算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將查核報告併同決算書報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本基金依法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賸餘財產歸屬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指定之公益性機關團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指定者,歸屬國庫。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規章及一般慣例辦理。

  本章程經捐助人會議通過,並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修正
  時經董事會通過,並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