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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核上市上櫃興櫃自辦股務之公司股東申請由代辦股務機構辦理股東會事務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申請人依本要點所為之申請經核准後,未經本公司依前條規定撤銷核准者 ,本公司應於停止過戶期間開始日起算三日內,將股票所有人名冊分別交 付公司及辦理當次股東會事務之代辦股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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