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依據公開發行股票
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股務處理準則)第三條之四及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金管證交字第1100361467號令之規定,訂定
本要點。
〔立法理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0年4月22日以金管證交字第1100361467號令,公
告指定本公司為辦理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相關規定事項之機構
,並廢止原函令,爰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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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自辦股務者,繼
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或財團法人證
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下稱申請人),對公司辦理股東會事
務有損害股東權益之虞時,得向本公司申請由代辦股務機構辦理當次股東
會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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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於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召開股東會日期後,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
開始日十日前,具函檢附下列文件送達本公司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應敘明並提供公司辦理股東會事務有損害股東權益之虞之相
關資料(格式如附件)。
二、持股證明文件。申請人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者,免予檢附。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期限將文件送達本公司者,本公司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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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申請人主張公司辦理股東會事務有損害股東權益之虞,應提出有下列
情事之一之具體事實:
一、公司於最近三年度內召開股東會,曾發生辦理股東會委託書、紀念品
交付、統計驗證或股東出席報到等作業時,有損害股東權益且情節重
大者。
二、公司於最近三年度內曾因召開股東會,發生與股東權益有關之爭訟且
情節重大者。
三、其他有證據或事實顯示公司辦理當次股東會事務有重大損害股東權益
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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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受理申請人依第三條規定提出之申請後,經審查其資格及所提供文
件符合規定者,應即將審查結果以函文通知申請人及公司,並副知主管機
關。
申請人依規定期限提出之文件有不齊備或疑義者,本公司得訂定期限以電
話及函文通知申請人補正或說明,申請人屆期未提出補正或說明者,本公
司應即將審查不合格之結果以函文通知申請人及公司,並副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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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核准申請人依本要點所為之申請者,公司應於本公司核准函所定期
限內,委託代辦股務機構辦理當次股東會事務,並檢附委任契約書影本,
向本公司申報備查。
公司依前項規定申報者,由本公司核發備查函通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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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由本公司指定代辦股務機構辦理公司當
次股東會事務,並將指定事宜通知申請人、公司、代辦股務機構,且副知
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前項受指定代辦股務機構辦理股東會事務所生之費用,應由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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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於備查函或指定函送達之日起算三日內,將代辦股務機構辦理當次
股東會事務之事項,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並公告,且副
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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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提出之申請,經審核通過後,於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開始日經本公
司檢核其持股數有不符規定者,即撤銷核准,本公司並以函文通知申請人
及公司,且副知主管機關。
公司於前項函文送達後,應即就本公司撤銷核准事項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申報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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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依本要點所為之申請經核准後,未經本公司依前條規定撤銷核准者
,本公司應於停止過戶期間開始日起算三日內,將股票所有人名冊分別交
付公司及辦理當次股東會事務之代辦股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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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股務機構依本要點辦理公司股東會事務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當
次股東會相關事項;包括公司開會通知書(委託書)之寄發及補發、委託
書及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統計驗證作業、股東報到、計票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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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股務機構依本要點辦理公司股東會事務者,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或監
察人議案時,不得接受股東之委託擔任徵求人或接受徵求人之委託辦理代
為處理徵求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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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股務機構應於當次股東會後三十日內,將辦理股東會之相關資料表冊
及電腦檔案返還公司,公司應依股務處理準則規定期限保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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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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