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永續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參考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條文關聯

委員會之成員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有利害關係者,應說明其利害關係
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
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成員行使其表決權。本委員會成員之配
偶及二親等內血親,就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委員就該事項有自
身利害關係。
因第一項規定,致本委員會無法決議者,應向董事會報告,由董事會為決
議。
〔立法理由〕
本條明定永續發展委員會之利益迴避事由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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