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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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永續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參考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制定依據

1. 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現行法規)
上市上櫃公司為健全永續發展之管理,宜建立推動永續發展之治理架構,
且設置推動永續發展之專(兼)職單位,負責永續發展政策、制度或相關
管理方針及具體推動計畫之提出及執行,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上市上櫃公司宜訂定合理之薪資報酬政策,以確保薪酬規劃能符合組織策
略目標及利害關係人利益。
員工績效考核制度宜與永續發展政策結合,並設立明確有效之獎勵及懲戒
制度。
2.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會為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得考量公司規模、
業務性質、董事會人數,設置審計、薪資報酬、提名、風險管理或其他各
類功能性委員會,並得基於企業社會責任與永續經營之理念,設置環保、
企業社會責任或其他委員會,並明定於章程。
功能性委員會應對董事會負責,並將所提議案交由董事會決議。但審計委
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4項規定行使監察人職權者,不在此限。
功能性委員會應訂定組織規程,經由董事會決議通過。組織規程之內容應
包括委員會之人數、任期、職權事項、議事規則、行使職權時公司應提供
之資源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