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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提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並遵照 委員會決議,秉承主任委員之指示處理委員會之經常事務。 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分部辦事,聘任人員辦理有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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