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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保險業送審保險商品前應由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及合格簽署人員 簽署確認。 總經理對其授權之部門主管之行為,應同負責任,並對其簽署人員負督導 之責。 第一項簽署人員不得互為兼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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