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損益表之科目結構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一、營業收入:本期內因經常營業活動而從事直接承保、分入;分出再
      保、計列各項營業準備、進行投資活動所產生之各項交易而累積之
      收入(益)均屬之。
      包括保費收入、再保佣金收入、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收回各項營
      業準備、利息收入、金融資產評價損益、金融負債評價損益、採權
      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兌換損益、不動產投資利益及其他營業收入
      等。
    (一)保費收入:係凡直接簽單業務及分入再保業務之保險費收入均
          屬之。
          直接簽單保費收入應完整包含財務報告期間內所有簽單(保險
          單之製作、批改)承保或批改確定之保費。
          決(結)算時應以合理且有系統之方法估計未達帳再保費收入
          。
    (二)再保佣金收入:係凡因分出再保業務所收入佣金與盈餘佣金屬
          之。
          再保佣金收入,係依分出再保合約實際抵減再保費支出之貸方
          科目,其認列方法與財務報告包含期間截止之考量,應與再保
          費支出科目配合一致。
    (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係凡因分出再保業務攤回賠款及理賠費
          用屬之,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係於財務報告包含期間內,就
          已發生之保險賠款及給付得向分保同業收取之金額,其認列方
          法與財務報告包含期間截止之考量應與保險賠款與給付科目配
          合一致。
    (四)收回保費準備:係凡按保險法及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與
          保險法規相關函令規定收回原提存之未滿期保費準備及責任準
          備屬之。
    (五)收回特別準備:係凡按保險法及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與
          保險法規相關函令規定收回原提存之特別準備屬之。
    (六)收回賠款準備:係凡按保險法及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與
          保險法規相關函令規定收回原提存之賠款準備屬之。
    (七)收回保費不足準備:係凡按保險法及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
          法與保險法規相關函令規定收回原提存之保費不足準備屬之。
    (八)收回其他準備:係凡按保險法及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與
          保險法規相關函令規定收回原提存之其他準備屬之。
    (九)利息收入:係存放銀行、短期票券、放款或其他金融資產等資
          金運用及再保存出保證金等所得之利息。
    (十)金融資產評價損益:係金融資產期末按公平價值評價產生之未
          實現損益。
    (十一)金融負債評價損益:係金融負債期末按公平價值評價產生之
            未實現損益。
    (十二)處分及投資損益:係處分金融資產及負債等所產生之損益及
            股息紅利。
    (十三)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其損益之計算及表達,應依財務
            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規定辦理。
    (十四)兌換損益:係外幣資產或負債因匯率變動實際兌換、評價及
            避險之損益。
            上列(十)至(十四)項所產生之利得及損失應以淨額表達
            ,如為損失則列於營業成本項下。
    (十五)不動產投資利益:係投資不動產因出租或出售所獲得之利益
            。
    (十六)其他營業收入:係凡業務上之收入(益),惟非屬上列各項
            科目者屬之。
  二、營業成本:係本期內因經常營業活動而從事直接承保、分入;分出
      再保、計列各項營業準備、進行投資活動所產生之各項交易而累積
      之支出(損失)均屬之。包括利息費用、再保費支出、承保費用、
      佣金費用、保險賠款與給付、提存各項營業準備、安定基金支出、
      不動產投資費用及損失、其他營業成本等。
    (一)再保費支出:係凡因分出再保業務,依分出再保合約於財務報
          告包含期間內,為分散保險風險攤回賠款,就已發生之直接簽
          單保費及分入業務再保費收入應支付予再保同業再保費支出。
          再保費支出財務報告包含期間截止之考量,應與保費收入科目
          配合一致。決(結)算時應以合理且有系統之方法估計未達帳
          再保費支出。
    (二)佣金費用:係凡因直接簽單業務支付之佣金、代理費、手續費
          支出,及因分入再保業務所支付佣金與盈餘佣金均屬之。直接
          簽單業務之佣金、代理費、手續費支出其財務報告包含期間截
          止之考量,應與保費收入科目配合一致。再保佣金支出,係依
          分入再保合約實際抵減再保費收入之借方科目,其認列方法與
          財務報告包含期間截止之考量,應與再保費收入科目配合一致
          。
    (三)保險賠款與給付:係凡因直接簽單業務發生之賠款支出、處理
          理賠事務所發生之理賠費用及因分入再保業務所發生之再保賠
          款均屬之。
          直接簽單業務發生之賠款支出及理賠費用應包含財務報告期間
          內所有已受理報案之賠案金額,不論其是否已支付或決賠。分
          入再保業務所發生之再保賠款,其認列方法與財務報告包含期
          間截止之考量,應與再保費收入科目配合一致。
    (四)提存保費準備:係凡按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與保險法規相關函
          令規定提存之未滿期保費準備及責任準備屬之。
    (五)提存特別準備:係凡按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與保險法規相關函
          令規定提存之特別準備屬之。
    (六)提存賠款準備:係凡按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與保險法規相關函
          令規定提存之未決賠款準備(已發生但尚未報案之自留賠款)
          屬之。
    (七)提存保費不足準備:係凡按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與保險法規相
          關函令規定提存之保費不足準備屬之。
    (八)提存其他準備:係凡按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與保險法規相關函
          令規定提存之其他準備屬之。
    (九)安定基金支出:係凡依相關函令規定就直接簽單業務保費收入
          比例提付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專戶之費用屬之。安定基金財務
          報告包含期間截止之考量,應與保費收入科目配合一致。
    (十)利息費用:係凡付出予金融機構之借款利息及再保存入保證金
          之利息均屬之。
    (十一)不動產投資費用及損失:係凡投資不動產所發生之各項費用
            及出售損失屬之。
    (十二)其他營業成本:係凡業務上之支出、損失,惟非屬上列各項
            科目者(例如營業用資產出租成本、銷售營業用品成本等)
            屬之。
  三、營業費用:係包括業務費用、管理費用及員工訓練費用。
    (一)業務費用:係本期因經營保險及投資業務所應間接負擔(非屬
          營業成本所列示各科目)之支出,包括各項人事、庶務、營業
          場所折舊或租賃、稅捐、廣告交際、其他等各項費用。
    (二)管理費用:係凡本期因管理發生之支出屬之,包括各項人事、
          庶務、營業場所折舊或租賃、稅捐、廣告交際、其他等各項費
          用。
    (三)員工訓練費用:係凡因從事員工訓練所發生之支出,包括各項
          人事、庶務、營業場所折舊或租賃、其他等各項費用。
  四、營業外收入及利益、費用及損失:係本期內非因經常營業活動所發
      生之收入及費用,包括非因主要營業項目所產生之處分固定資產損
      益、減損損失、減損迴轉利益及負債性特別股股息等。
  五、繼續營業單位損益:係前列四款之淨額,應分別列示稅前損益、所
      得稅費用(利益)與稅後損益。
  六、停業單位損益:係指已處分或分類為待出售之企業組成單位所產生
      之損益,包括停業單位營業損益、停業單位資產處分損益及依淨公
      平價值衡量損益。
      停業單位損益之表達與揭露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規定
      辦理。
  七、非常損益:係性質特殊且不常發生之損益項目。例如因新頒法規禁
      止營業或外國政府之沒收而發生之損失。
      非常損益應單獨列示,不得分年攤提。
  八、會計原則變動之累積影響數:係應單獨列示於非常損益項目之後。
  九、本期淨利(或淨損):係本會計期間之盈餘(或虧損),係前列四
      款之淨額。
  十、每股盈餘之計算及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規定辦
      理。
  十一、所得稅分攤及表達方式,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規定
        辦理。
        費用及損失除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功能別表達
        ,但用人、折舊、折耗及攤銷等費用應予以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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