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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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0日

制定依據

1. 保險法 中華民國099年12月08日
  保險業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其營業狀況連同資金運用情形,作成報
  告書,併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
  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先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並提經股東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
  查。
  保險業除依前項規定提報財務業務報告外,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令保
  險業於規定期限內,依規定之格式及內容,將業務及財務狀況彙報主管
  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或提出帳簿、表冊、傳票或其他有關財務業務文
  件。
  前二項財務報告之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