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條文關聯

申請法律扶助事件,申請人除取得顯有困難者外,應提供下列相關證件供
查證是否具備無資力之要件:
一、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必要時另附相關之戶籍謄
    本)。
二、申請人或其家庭人口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
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人有第七條或第八條之情形,本會得要求申請人提供下列相關證件以
供查證:
一、高中以上在學學生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
二、身心障礙、重傷、病、或心神喪失者之身心障礙手冊、公立醫療機構
    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
三、在營服役者之服役證明。
四、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之證明。
五、在學領有公費之證明文件。
六、失蹤人口報案之警政機關證明文件(如失蹤多年應有最近之協尋紀錄
    )。
七、婦女懷胎之證明文件或懷胎期間不宜工作之醫師診斷證明書。
八、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裁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