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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扶助律師申請酌增酬金,應以書面提出,並檢附相關事證。 依第七條、第九條酌增後之酬金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各款所列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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