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條文關聯

扶助律師申請酌增酬金,應以書面提出,並檢附相關事證。
依第七條、第九條酌增後之酬金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各款所列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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