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助律師之酬金,每一個基數折算為新台幣一千元。但扶助律師辦理依國
民法官法行第一審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每一基數折算為新台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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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助律師應得之酬金,由審查委員會依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表(附表一
)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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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款案件,其案情重大、複雜,非單一律師得勝任者,得經執行長同
意後,指派三名以下之扶助律師或專職律師共同辦理:
一、檢察官求處死刑、法院曾宣告死刑或有宣告死刑之虞之刑事案件。
二、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之案件。
三、終審法院大法庭程序審理之案件。
依國民法官法行第一審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其案情重大、複雜,非單一
律師得勝任者,於該案之偵查、第一審及上訴審程序均得經分會會長同意
後,指派二名扶助律師共同辦理,或經執行長同意後,指派三名以下扶助
律師或專職律師共同辦理。
依前二項指派複數律師共同辦理者,扶助律師之酬金分別計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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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助律師辦理扶助事件合理工作時數超過附表二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工
時表者,每超過一小時分會得依扶助律師之申請,酌增零點五個基數,最
高酌增至十個基數。但辦理附表三案情繁雜扶助事件,最高得酌增至二十
個基數。
依國民法官法行第一審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扶助律師得依附表四申請酌
增酬金,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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