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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本院及所屬機關經費於年度終了,其已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必需保留 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者,應根據契約或其他確實之原始證件,依照規定 報請核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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