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23日

所有條文

  本細則依照各級主計機構辦事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制定之。

  本處辦理歲計、會計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

  本院及所屬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分別對各該管上級主計機關(構)負
  責,依法受所在機關長官之指揮,並出席所在機關有關其業務之各項會
  議。

  本處擬訂各種有關歲計會計制度方案等,應簽報所在機關長官後呈請上
  級主計機關核定後實施。

  本處對所屬會計機構辦理歲計、會計業務情形,應經常派員視察督導。

  本處應定期召集所屬會計人員舉行業務檢討會報,並將會報紀錄報請所
  在機關長官及上級主計機關核備。

  本處各科分掌事務如左:
  一、第一科掌理歲計事項。
  二、第二科掌理會計事項。
  三、第三科掌理有關歲計、會計研究發展及會計人事暨不屬其他各科事
      項。

  本處應根據核定之本院及所屬機關年度施政計畫,內部各單位及所屬機
  關所提供之資料,擬編年度概算,除依照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有關
  規定辦理外,並簽請組設「計畫與預算統合協調會議」,議定下年度業
  務計畫,工作計畫及概算數項,奉核定後,送行政院彙辦,並根據核定
  歲出預算額度及計畫優先順序編製年度預算,同時行知所屬機關依案辦
  理。

  本處應根據法定預算,依照業務或工作計畫之實施進度,編擬分配預算
  ,經核定後嚴格執行,各項經費不得提前支用或為超出法定預算之債務
  及契約責任之承諾。

  本院及所屬機關經費於年度終了,其已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必需保留
  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者,應根據契約或其他確實之原始證件,依照規定
  報請核定保留。

  本院及所屬機關經費之流用:分配預算之修改,追加預算或動支預備金
  等案件,均須詳慎審核,確認在原預算內無法容納,並合於法令規定者
  ,始得依照法定程序辦理。

  年度終了後,本院及所屬機關決算之編製,應依照決算法及中央政府決
  算編製辦法各項規定辦理。

  本院財務收支,應依法定預算嚴密控制,對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
  保管移轉及財產物品之增減保管移轉,應依規定程序切實查核,其與預
  算計畫不合者,並應依會計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辦理。

  本院設定預算負擔之一切契約,均應經由本處事先審核簽證。

  本處對各項公款之支付,應照規定時限辦理。對應收應付、暫收暫付、
  代收代付等帳款,應及時清理。

  本處審核各項支出,得視需要調查市場價格以供參考。

  本處經辦之帳務,應根據會計制度,定期清結,編造會計報告,分送有
  關機關,並向本院公告之。

  本處及所屬會計人員之任免、調遷、訓練、考績、獎懲及其他會計人事
  等事項,依主計法令有關規定。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項,將隨時修正之。

  本細則經簽報機關首長後,報請行政院主計處核定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