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委員會就申請案件認為符合扶助之要件者,應為准予扶助之決定。 前項准予扶助之決定,應附理由。 准予扶助之決定,應參照「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決定准予扶助之酬金 數額,及同時決定為全部扶助或部分扶助。 准為部分扶助之案件,審查委員會應決定准予扶助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