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會審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條文關聯

審查委員會就申請案件認為符合扶助之要件者,應為准予扶助之決定。
前項准予扶助之決定,應附理由。
准予扶助之決定,應參照「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決定准予扶助之酬金
數額,及同時決定為全部扶助或部分扶助。
准為部分扶助之案件,審查委員會應決定准予扶助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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