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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會審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制定依據
1.
法律扶助法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現行法規)
第四十七條(審查委員會之審議決定)
審查委員會之審議決定,由三人合議行之。 前項審議之決定應附理由,並以書面為之。 前條所定事項之審議辦法,由基金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