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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條文關聯
第10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移列第一項。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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