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秘書、助理因執行業務而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 個人隱私之事項,有保守秘密之義務;離職後亦同。
執行秘書、助理如因執行業務而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 及個人隱私之事項,自不得無故洩露,並有保守秘密之義務,爰參酌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六條及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十九 條規定,明定本條。至於其他依法應保守秘密之事項,本即負有保密義務 ,不待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