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院長之職責如下:
一、本院工作計畫之決定。
二、法律建議案之核定及本院單行法規之核定發布。
三、本院庭數之擬議。
四、本院職員員額之擬議。
五、裁判書之事後研閱。
六、編製概算及預算案之提示。
七、本院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八、本院職員之任免、獎懲、監督及考核。
九、重要行政文件之判行。
十、法官會議、庭長會議、年終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之主持及大法庭之審
    判長。
十一、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命令執行之監督考核。
十二、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
十三、向上級或有關機關建議或報告事項之核定。
十四、其他有關院務之處理。
〔立法理由〕
一、依法官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各法院及其分院設法官會議。該法
    之法官會議與本法之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組成、性質及功能相近,
    另同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院長為法官會議之主席,而行政法院
    組織法第十五條之六亦規定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擔任大法庭審判長,爰
    配合該規定修正第十款。
二、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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