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構),並須於交通部及其所屬
機關(構)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