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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八十年特種考試安檢行政人員考試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發內政部(警政署)轉分發有關 機關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合格經考選部核定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 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正式任用。 前項訓練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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