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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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分為乙﹑丙二等,乙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丙等考試相當於普
通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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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任檢管人員之原常備﹑預備軍官,於解嚴後隨任務移轉依法退伍,現
在警察機關從事安檢工作一年以上,經內政部警政署出具證明,並具有
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乙等安檢行政人員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畢業者。
二﹑曾任中尉以上三年,依法退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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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任檢管人員之原常備﹑預備軍官,於解嚴後隨任務移轉依法退伍,現
在警察機關從事安檢工作一年以上,經內政部警政署出具證明,並具有
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丙等安檢行政人員考試:
一﹑具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資格之一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畢業者。
三﹑曾任中士以上三年,依法退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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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應考人應經體格檢查,合格者方得應考。體格檢查標準,依公務
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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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等安檢行政人員考試科目如左:
一﹑普通科目:(一)國父遺教(三民主義﹑建國方略﹑建國大綱)及
中華民國憲法。(二)國文(論文及公文)。
二﹑專業科目:(三)國家安全法規。(四)警察勤務。(五)警察法
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違警罰法﹑警械使用條例)。(六
)安檢法規及實務。(七)刑法。(八)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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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等安檢行政人員考試科目如左:
一﹑普通科目:(一)三民主義及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二)國文(論文及公文)。(三)本國歷史及地理概要。
二﹑專業科目:(四)國家安全法規概要。(五)警察勤務概要。(六
)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違警罰法﹑警械使用
條例)。(七)安檢法規及實務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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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成績之計算,乙等考試普通科目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五,專業科
目占百分之七十五,丙等考試普通科目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專業科目
占百分之六十;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前項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成績平均不滿五十分者,均不予
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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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委託行政院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委員會辦理,由考選部派員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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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錄取人員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發內政部(警政署)轉分發有關
機關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合格經考選部核定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
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正式任用。
前項訓練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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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辦理完竣後,典試委員會及辦理試務機關,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
連同關係文件,送由考選部轉報考試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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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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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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