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條文關聯

符合第六條受訓資格條件人員,經發現其遴選之評定項目漏未評分或各項
評分及積分計算錯誤者,致應列入而未列入當年度受訓時,除有可歸責其
本人之事由者外,得經各服務機關(構)及交通部召開甄審委員會審核後
,由交通部函經保訓會同意於次年度直接調訓。但其名額應計入交通部次
年度分配受訓之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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