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九 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發布施行後,曾歷經十二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九 年十一月三日修正施行。為配合政府推動「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 」政策,爰於本辦法第十一條增訂受訓人員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 ,得於開訓前申請延後訓練保留受訓資格之規定,俾保障受訓人員參訓權 益及營造友善育兒之職場環境。
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但因婚 、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重大事由, 得於開訓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構)函報交通部向保訓會 申請延後訓練並經同意者,不在此限。
為配合政府推動「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政策,鼓勵養育子女, 營造育兒友善之職場環境,爰增訂受訓人員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 ,得於開訓前申請延後訓練保留受訓資格之規定,俾兼顧其參訓權益與家 庭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