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2月26日考試院考臺保一字第11300005951號、行政院院授 人培揆字第1130000041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考試 / 考選 / 升等考試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9年11月29日考試院八九考臺組一字第10608號、行政院臺89交 字第 3267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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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0年9月14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0900006959號、行政院臺90 人政考字第20066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9條、第1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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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2年1月22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0920000603號、行政院院授 人考字第092005045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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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2年5月23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09200042281號、行政院院授 人考字第09200538681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16條之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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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09500030391號、行政院院授 人考字第09500075322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8條、第12條、第15條、第16 條、第 17條、第18條;刪除第16條之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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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09700061331號、行政院院授 人考字第09700184372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9條、第12條、第1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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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09900053491號令、行政院院 授人考字第0990063302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3條、第1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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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10100005521號令、行政院院 授人考字第 1010021700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 15條、第16條、第1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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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10300000011號、行政院院授 人考字第1020059629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全文22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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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 10500024241號、行政院院 授人培字第10500355522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4條、第1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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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10600039181號、行政院院授 人培字第10600445352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增訂第15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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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考試院考臺組叁一字第 10700020181號、行政院院 授人培揆字第10700328502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1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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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 10900078833號、行政院院 授人培字第10900404792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12條、第13條、第15條之1、 第16條;增訂第15條之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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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 113年2月26日考試院考臺保一字第11300005951號、行政院院授 人培揆字第1130000041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九
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發布施行後,曾歷經十二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九
年十一月三日修正施行。為配合政府推動「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
」政策,爰於本辦法第十一條增訂受訓人員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
,得於開訓前申請延後訓練保留受訓資格之規定,俾保障受訓人員參訓權
益及營造友善育兒之職場環境。

法規異動

修正

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但因婚
、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重大事由,
得於開訓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構)函報交通部向保訓會
申請延後訓練並經同意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為配合政府推動「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政策,鼓勵養育子女,
營造育兒友善之職場環境,爰增訂受訓人員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
,得於開訓前申請延後訓練保留受訓資格之規定,俾兼顧其參訓權益與家
庭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