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條文關聯

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
前項受訓人員,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養育三足歲以下子
女或其他重大事由,得於開訓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各事業機關(構)
向交通部申請延訓;非經同意,不得延訓。
〔立法理由〕
為配合政府推動「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政策,鼓勵養育子女,
營造育兒友善之職場環境,爰增訂受訓人員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
,得於開訓前申請延訓以保留受訓資格之規定,俾兼顧其參訓權益與家庭
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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