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訓練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發布施行後,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 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為配合政府推動「建構安心懷孕,友善 生養環境」政策,爰於本辦法第十條增訂受訓人員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之事由,得於開訓前申請延訓以保留受訓資格之規定,俾保障受訓人員參 訓權益及營造友善育兒之職場環境。
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 前項受訓人員,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養育三足歲以下子 女或其他重大事由,得於開訓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各事業機關(構) 向交通部申請延訓;非經同意,不得延訓。
為配合政府推動「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政策,鼓勵養育子女, 營造育兒友善之職場環境,爰增訂受訓人員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 ,得於開訓前申請延訓以保留受訓資格之規定,俾兼顧其參訓權益與家庭 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