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8月29日行政院院授人培揆字第11300023422號、考試院考 臺保一字第1130800323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考試 / 銓敘 / 任用

立法總說明

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訓練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發布施行後,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
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為配合政府推動「建構安心懷孕,友善
生養環境」政策,爰於本辦法第十條增訂受訓人員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之事由,得於開訓前申請延訓以保留受訓資格之規定,俾保障受訓人員參
訓權益及營造友善育兒之職場環境。

法規異動

修正

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
前項受訓人員,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養育三足歲以下子
女或其他重大事由,得於開訓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各事業機關(構)
向交通部申請延訓;非經同意,不得延訓。
〔立法理由〕
為配合政府推動「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政策,鼓勵養育子女,
營造育兒友善之職場環境,爰增訂受訓人員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
,得於開訓前申請延訓以保留受訓資格之規定,俾兼顧其參訓權益與家庭
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