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中央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指派主管人員一人為連絡人,協助各
委員會或各組巡察委員,處理巡察有關事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