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察之目的如下:
一、調查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之工作及設施有無違法或失職。
二、調查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有無違法或失職。
三、調查政府各機關預算執行,財務審核及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有關事項
。
〔立法理由〕 為符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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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各機關施政計畫及預算之執行情形。
二、關於重要政令推行情形。
三、關於公務人員有無違法失職情形。
四、關於糾正案件之執行情形。
五、關於民眾生活及社會狀況。
六、關於人民陳情案件之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立法理由〕 為符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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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機關巡察責任區之劃分及編組,由本院院會決定之。
各組巡察委員每年輪換一次,於年度巡察開始前進行選認,如各組巡察委
員超額或不足時,以協調或抽籤方式決定之,選認結果提報院會。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四屆以來,監察委員自八月一日起行使職權,地方機關巡察委員選
認巡察責任區及選認結果提報院會時間,已配合彈性調整,爰修正第
二項「每年十二月院會時由委員認定」為「年度巡察開始前進行選認
」,及增訂「選認結果提報院會」之文字,以符實需並達彈性規定之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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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責任區巡察委員應按直轄市、縣(市)為單位,每年度巡察二次。
前項巡察次數,遇有重大天然災害、事故,或各組巡察委員認有必要時,
得不受次數之限制。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監察委員行使職權實務運作之彈性,及第六條第二項「年度巡
察開始前進行選認」之文字修正,爰將第一項「每巡察年度巡察二次
」修正為「每年度巡察二次」。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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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委員於責任區巡察期間,得排定時間接受人民陳情,並請巡察機關於
事前發布之。
巡察委員於責任區收受人民書狀,應先查明有無前案及是否與責任區有關
,再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無前案且與責任區有關者,得由巡察委員批辦後送監察業務處處理。
二、有前案或與責任區無關者,不宜批辦,應送監察業務處處理。
前項所稱與責任區有關者,係指陳訴事實或被訴人(機關)與責任區有關
者而言。
巡察委員收受人民書狀,如認有必要者,得就地詢問。
〔立法理由〕 一、第六屆監察委員就職後,民眾向本院陳情管道多元,包括到院、郵寄
、傳真、視訊、預約臨櫃、本院網站電子陳情信箱、或向巡察委員陳
情等方式。配合上開陳情管道多元化發展,及使地方機關巡察作業更
具彈性,爰修正第一項「應排定時間接受人民陳情」為「得排定時間
接受人民陳情」。
二、另為符法制體例,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項、第四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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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及各巡察責任區秘書應於每次巡察結束後,撰寫巡察報告,並刊
登於本院全球資訊網或公報。全年度之巡察辦理情形,應提報本院年度工
作檢討會。
各巡察責任區巡察報告,應分送全體委員參考。
〔立法理由〕 一、按現行規定各委員會及各巡察責任區秘書,應於每次巡察結束後填寫
巡察報告表,及每年年底前提出全年巡察工作報告,惟考量目前實務
,中央及地方機關巡察,係撰寫巡察報告,並刊登於本院全球資訊網
或公報,及將全年度巡察辦理情形,提報本院年度工作檢討會報告,
爰修正第一項。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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