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課掌理南投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
機關之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
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相關資訊
檔案及經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之審(查)核與其財務收支及
庫款收支之抽查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及特別決算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
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及財團法人之應行審
計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八、關於鄉(鎮、市)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
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之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管理運用之
抽查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請
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
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十二、關於鄉(鎮、市)民代表會諮詢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擬
復事項。
十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
擬辦事項。
〔立法理由〕 一、因業務需要,促使機關妥善珍貴動產、不動產之管理,修正增列第八
款後段文字。
二、第一款至第七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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